农业部与科技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实验动物检疫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明确了实验动物检疫范围。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要求和相关标准情况,制定了《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名录》,包括8大类常用实验动物和9种地方实验动物品种,基本覆盖了当前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主要种类。二是明确实验动物检疫要求。对实验动物预防接种、质量检测、临床健康检查等方面提出检疫的具体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如不能免疫的、有缺陷的实验动物)也做了说明。三是简化了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要求。省内运输实验动物的,不需要进行检疫,只需持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即可运输;跨省出售、运输的检疫流程进一步简化。
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科技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切实做好实验动物检疫
(一)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4.实验动物免疫情况(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不符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实验动物来自非封锁区、实验动物养殖场半年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2.实验动物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对动物进行预防接种,且在有效保护期内(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3.《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原件合法有效;
4.临床检查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三)省内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凭加盖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印章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出售、运输。
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
注:
1.标明地点的为地方标准,其他为国家标准。
2.实验动物标准可在中国实验动物信息网(http://www.lascn.net/)查询。
转自科技部网站